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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

2009-12-10 9:51:45  阅读数:  网友评论: 条
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薛永东
  第一章  概  述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分类及属性     二、矿产资源管理概况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一、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三、采矿权管理   第三章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要求     三、矿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矿产资源及其它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查处规定   第五章  名词解释
        大家都知道,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消耗资源,而开发资源又必须影响环境,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很大的资源和环境的代价,经济建设与资源和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与我国资源利用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无疑会建制约我国未来的发展,这就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它既是有限的,更是不可再生的,这就确立了矿产资源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要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但我国重要资源禀赋不佳,贫矿多、规模小,人均占有矿产资源量低,更由于技术落后,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低下,
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产资源与环境的形势严峻,经济高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坚持以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提高矿产资源的产出率。矿产资源的产出率是指消耗同等矿产资源所产出的产品。提高矿产资源的产出率就是要不断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水平,降低采矿贫化率水平,这是最大的减量化措施。设想一个储量为十亿吨的煤田,如年产千万吨煤,当综合回采率指标为30%时,矿山开采期为三十年,当综合回采率指标为40%时,矿山开采期为四十年,综合回采率指标提高十个百分点,矿山企业就可以延长十年开采期,相当于少耗竭了3—4个亿吨煤炭储量。目前我国资源产出率远低于国外先进水平,但只要努力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管理,通过提高综合回采率水
平来提高资源产出率的潜力很大。如果全国煤炭开采的总回采率提高十个百分点,每年就可以少耗竭15—70亿吨煤炭储量,可见节约潜力很大,困此要在这方面下大功夫。今后应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应将三率指标规定为约束指标,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二是要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共生、伴生矿多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一大特点,一个共生或伴生矿,实际就是几个矿。开采这样的矿床,如果做到综合勘查、综合利用就可以做一矿低多矿,不仅节约了资源而还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综合利用需要科技作后盾,对目前已达到技术经济条件的就应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目前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禁止或限制开采。 
        三是降低开采入选品位,改造选矿难关是实现矿产资源资源化的关键所在。矿产资源的储量与开采入选品位关系密切,而开采品位又取决于选矿技术水平。同一矿床,由于选矿水平的提高,导致开采品位的降低,从而大大增加了储量。         四是要做好尾矿、废石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开采矿产资源必然会产生大量废石与尾矿,它们占用大量土地并不断地影响着生态环境,但废石与尾矿中也还有一定量的矿产资源可利用。据不完全统计,由废石与尾矿形成的固体废弃物累计可达几百亿吨,约占全国工业垃圾总量的70%-80%,而且还在逐年增长,我国有约26亿吨的铁矿尾矿,平均含铁量11%,铁金属达2.86亿吨,金矿尾矿约3亿吨,按品位0.25吨计算,尾矿中含有黄金75吨,这样例子数不胜举,因此要通过提高资源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一章  概  述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分类及属性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与分类         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即矿产资源具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二是具有利用价值的;三是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它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矿产资源按属性和用途可分为四大类:         能源矿产,如煤、泥炭、油页岩、石油、天然等。        金属矿产,如铜、铅、锌、钨、锡、铁、金、银等。        非金属矿产,如石灰岩、萤石、白云岩、粘土、磷、
硫、钾盐、硼、芒硝等。        水气矿产,如地下水、地下热水。 (二)矿产资源的属性         矿产资源主要有四种特性:(1)耗竭性。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漫长地质作用形成的,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不断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会被不断消耗、逐渐枯竭,需要格外珍惜和保护。(2)隐蔽性。矿产资源赋存在地下,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投入物化劳动和创造性思维劳动才可以发现和查明,需要进行大量的风险投资和长周期的勘查开采,才能获得可利用的矿产品。(3)分布不均衡性。矿产资源的分布取决于特定的地质条件,其颁布是不均匀的,需要加强地区之间的互利合作,以满足地区经
济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 (4)可变化性。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过去认为不是矿产资源的可以成为矿产资源,过去认为开采没有经济价值的贫矿,可以成为有经济效益的矿产。这就是说,矿产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被开发种类和范围会随之发生变化。        (三)矿产资源概况         1.我国矿产资源状况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59种。其中石油、天然气、煤、铀、地热等能源矿产10种,铁、锰、铜、铝、铅、锌等金属矿种54种,石墨、磷、硫、钾盐等非金属矿产92种,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3种。
        2.我省矿产资源状况         截至2001年,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26(不含亚矿种154种),探明地质储量73种,其中保有储量居全国首位的有7种,居前十位的有48种。发现矿产地936处,分布在66个县(市),绝大多数分布在京广线以西和豫西地区,全省矿业企业开发利用矿产数为79种。         3.济源矿产资源现状 济源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较多,是河南省矿产资源分布的重要地区之一,境内矿产资源多达36种,主要有煤、铁、铜、铝粘土、耐火粘土、白云岩、水泥用灰岩、石英砂岩、花岗岩、大理石、砖瓦用页岩等。
目前,已开发利用的16种。现在矿山企业115家,其中:煤矿24家(含分井办证)、铁9家、铜1家、铝土矿1家、水泥石19家、建筑石料用灰岩22家、建筑用白云岩9家、制灰用灰岩12家、砖瓦用页岩6家,其它12家,年产矿石量约883万吨。现有勘查项目25个,分别为铅矿1个、铅多金属矿1个,煤矿3个,铁矿、硫铁矿、黄铁矿14个、高岭土矿4个、铜矿3个。矿产资源利用不仅促进了济源矿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为我市提前进入小康社会打下了良好地基础。
滑石蕊种矿产;第三位的有汞、磷矿、硫矿、萤石、石棉5种。多种多样的矿产资源,为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资源保障条件。         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资源储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居第53位。除煤、铅、锌、钨、钼等少数矿种外,多数矿种人均探明储量较少,特别是优质能源和部分工业生产急需的矿种人均储量很少。如石油、天然气人均探明储量分别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7%、8%;铝土矿、铜矿、铁矿只相当于11%、17%、35%;铬、钾盐等矿产储量更是严重不足。这些重要资源相对短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制约因素。
       4.矿产资源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         我国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约占世界总量的12%,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三位。我国有20多种矿产的探明储量位于世界前列,第一位的有钨、锑、锡、稀土、钽、钛、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芒硝、膨润土12种矿产;第二位的煤、钒、钼、铌、铍、锂、
        5.找矿潜力较大,难度也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取得许多重大突破,发现了一批重要油气田、煤田和金属、非金属矿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还很低,东中部地区勘查尝试大都在地下400米以上,西部地区还存在大片的勘查空白区。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铝等主要矿产资源查明程度普遍低于30%到50%。这表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潜力较大。只要加大勘查力度,在西部地区多找矿,在东中部地区地下深部多找矿,在所属海域多找矿,发现新矿藏的前景十分广阔。
        6.我国矿产资源禀赋“三少、三多”         一是大型矿床少,小型矿床多。截至目前,全国查明资源储量可供开发利用的矿床29095处,其中大型矿床2481处,中型矿床5042处,小型矿床13520处,小矿点8052处。         二是富矿少、贫矿多。石油除少数高产油田外,大多是低产贫矿;铁矿平均品位仅为33%,富铁资源只占1.9%;锰矿平均品位仅为22%,大多数是较难选的碳酸锰矿;铜矿平均品位仅为0.87%;磷矿平均品位仅为17%。         三是单一矿床少、共伴生矿床多。我国有80多种矿产主要是共、伴生矿床,其中以金属矿产最为普遍,如金川铜镍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白云鄂博稀土铌铁
矿床等,都是有名的组分复杂的共生、伴生金属矿床。 我国矿产资源的禀赋特点,说明了找矿难度大、开发利用困难。、           7.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渐增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对矿产品的需求明显增加,主要矿产资源国内代给出现了较大缺口。2006年,我国石油消费量约为3.47亿吨,原油产量1.85亿吨,对外依存度达47%。铁矿石消费量约12.4亿吨,国内生产约5.88亿吨,对外依存度高达52.6%。氧化铝对外依存度达34%。供需矛盾突出地反映在价格上,2001年到2006年,石油价格由24美元/桶增长到65美元/桶,于2008年初突破100美元/桶;铜价格由1577美元/吨增加到6731美元/吨。
        8.国际资源竞争激烈,获取境外资源难度大、成本高世界矿业领域合作与竞争并存,特别是围绕大宗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合作门槛逐步提高,开发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我国矿产品进口贸易方式单一,主要是现货贸易,低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国内企业没有形成合力,对外谈判常常处于被动,价格受制于人,获取境外资源难度大、成本高。         (四)矿产资源开采概况         1.矿产品产量不断增加。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矿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不断
扩大,矿产资源采选业已经成为国家工业经济发展的基础。 2006年全国矿石总产量(原矿量)已达60亿吨,矿业总产值1902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全国主要矿产品产量移步上升,其中原煤23.80亿吨,原油1.84亿吨,天然气580亿立方米,铁矿石5.88亿吨,10种有色金属1917万吨,磷矿石3896万吨,原盐5403万吨。矿业集中度提高,矿山企业从1995年的28万多个降至2006年的12万多个,目前有大型矿山3800多座,中型矿山5300多座。        全国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约800万人。       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已建成了一批大型煤炭基地,渤海湾、新疆等地已建成了一批油气开发基
地,铁矿和有色金属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物质基础。         2.矿产品贸易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我国矿产品贸易发展活跃,贸易额不断增长。2006年全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达3839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1.6%,其中原油进口1.45亿吨,铁矿石进口3.26亿吨,猛矿石进口621万吨,铬铁矿进口432万吨,铜矿石进口363万吨,钾肥进口743万吨.矿产品贸易为补充我国矿产品品种不足,优化品结构起到重要作用。
        3.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拉动下,矿产资源采选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无奇不有矿大型、装运设备,煤炭大型综采设备的运用快速发展。共伴生矿回收、矿山尾矿二次开发和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取得重要进展。
目前铂族和稀散元素几乎全部来源于综合利用,近三分之一的硫酸原料也是由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一些矿山企业对与煤伴生的煤层气(瓦斯)、油页岩、高岭土、高铝粘土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煤矸石、粉煤灰进行加工利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矿产资源管理概况        我国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矿产资源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是管理体制从分散管理转向集中统一管理,从政企业合一到政企分开;
       二是矿产资源使用机制从无偿开采转为有偿开采,矿业权从无偿取得转为有偿取得;       三是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为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以经济、行政手段;        四是管理内容从直接组织、干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勘查开采活动转为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         五是管理的对象从单一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多元化经济成分。         在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各方面共同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与职能         在新世纪,伴随经济全球化,资源对于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矿产资源日益成为影响政治、经济的重要因素。         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国家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管理机关具体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及管理矿业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双重职责。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土资源局作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矿产的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作业管理,对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有: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界定矿业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和授予矿业权,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征收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
        2、运用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政策等宏观管理手段,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量,调查优化矿业结构,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培育和规范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         3、以国家公益性的矿产资源等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关的服务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矿业投资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服务。       (二)矿产开发管理的基本职责   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重
要环节,因此了解矿产开发管理的基本职责。对全面理解和领会矿政管理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7号文件及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8)114号文,确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基本职责。         一是负责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二是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三是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四是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五是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六是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另外负责市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针对近年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乱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两年多来,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1200个,无证采矿11万个,依法关闭矿山近4万个,查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885起;追究刑事责任2154人。        (四)矿业权管理进一步加强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对以往的探矿权采矿权授权审批进行了重新授权;
       二是制定了探矿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三是实施了矿产资源分类出让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和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把矿产资源分为无风险、低风险、高风险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出让方式。         对无风险类的矿产地,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对低风险类矿产勘查,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矿权;对高风险类资源继续按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对国家重点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等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五)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几年来,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对新设立的和以往设立的矿业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含量消耗相挂钩。      (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补偿机制逐步建立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出台了指导意见,明确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求矿山企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度预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治理。
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七)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是发挥了矿产督察员作用。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普遍加强年检工作。三是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为加强矿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效促进了矿产开采的过程监控。         (八)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得到大力推进         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全国有14个省区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规模近34亿元。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锰、铜、铅、锌等大宗支柱性矿产保有储量有所增长。一批老矿山
深部及外围找矿取得重大成果,重点成矿带新发现一批找矿远景区。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目前矿产资源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矿业开发集中度不高,规模开发程度低;   二是资源利用水平低,乱采乱挖、破坏矿产资源现象仍然存在;   三是越权发证、越界勘查开采、圈而不探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是基层矿产资源管理人员少、力量薄弱,管理工作难度大;   五是矿产资源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
  因此,维护好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大资源变成小资源,好资源变成劣资源,有资源变成无资源,对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制约影响。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       管理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宗旨是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矿产资源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都服从与它,不得与它相违背。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森、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
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源、荒地、滩涂除外。”由此,我国矿藏,也就是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存在其他的所有形式。这条规定是我们后面要介绍的所有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文件的出发点。   一、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即矿产资源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广义上讲,还包括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一)《矿产资源法》
  按照宪法的原则性规定,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通过修正案。现在执行的是1996年经过修正的《矿产资源法》,这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是我们一切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出发点。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了实施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使用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
  (三)规范性文件   作为法律法规的细化,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常常是以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的形式来规定的。   1.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
   2.部门规范性文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2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等。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多年来,全国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对加强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的制度很多,这里,介绍几个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1.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2.矿产资源与土地所者的关系。《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划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具体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二)矿业权制度。   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   采矿权和采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实行四行审批登记。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规定,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
  三、采矿权管理   采矿权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   (一)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1.采矿申请人的资质及资质。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性和特殊要求,使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技术条件和资金能力,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两项缺一不可的前题。
  (1)技术条件。矿山开采方案的制定要依据地质工作所提供的矿产的各种自然状况。同时还要考虑地面重要建筑所要求的地面允许塌陷的程度,选择选矿方法则取决于矿石的种为在及物理、化学特性等。   (2)资金能力。资金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题,矿山企业只拥有技术条件还不能进行开采活动,如果的资金投入不足,采矿权人要么停止生产建设,要么为牟取暴利而采富弃贫,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破坏,所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供投资能力的保证。采矿权在拥有采矿权的同时,在法律上也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采矿权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有排他性地占有和开采矿产资源的
权利。同时,还承担着合理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向国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等义务。在采矿权人滥用权利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还将法律责任。因此采矿权人必须是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3)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及资质管理。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采矿权取得后,采矿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制度的执行,达到检查的目的。年检、三率考核(“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
选矿回收率)等三项合并为年度报告制。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之理,是检查采矿人是否按照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因此对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实际上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也就达到了资质管理的目的。另外,在采矿权管理中,法律法规规定了采矿权人在变更企业名称或采矿权转让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采矿权人在变更主体时,要按登记机关对新的民事主体的资质审查。
  (二)采矿权的审批与授予   采矿权的审批和授予是采矿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矿产资源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的审批和授予,实现国家和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申请的资格和资质,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要求,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合法等,对审查合格者准予登记,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的审批权限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
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的由省级,跨省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这样将有效避免在发证权限或分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加强对重要矿区、重要矿种的管理。在具体操作时,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属于自己发证权限范围的项目授权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这种依据法律的授权,是连带法律责任的全权授权,即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发证的项目在行使审批、发证权利时,也同时承担了全部的法律责任。
  2.采 矿权的审批程序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开采登记办法,可将审批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1)划定矿区范围   按开采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供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困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题,具体工作分为3个程序:   A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在申请中应说明:办矿必要性,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
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B矿区范围的划定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C矿区范围的预留   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2)领取采矿许可证   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由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格式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内容包括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的各有关方面。   B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图务必清晰、准确,其具体要求是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产资源在地面投影的拐点和开采深度,并附所有的X、Y坐标值和矿区范围面积。
  C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证明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明其具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即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D矿山建设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具可靠程序等,矿区范围、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E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的有关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应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方能取得采矿权,即均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出具已履行相应缴纳方式的证明材料。
  F开办煤矿企业的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设立煤炭矿山企业按有关法律,应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   G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开办矿山对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必须有有效的治理措施,按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环境影响报告需相应级别的环境管理部门审批,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还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履行法宝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H储量评审报告及备案文件或储量登记证书。
  I安全部门对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J新建矿山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K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转让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L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付本复印件。   M矿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采矿权的审批内容   (1)划定矿区范围前应审查的内容:   A地质工作可靠程度的审审。地质报告是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采矿权申请人确定矿山开发方案,进行矿山设计的基础资料,在申请采矿权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地质报告要求是否达到可以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程序进行审查。   B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资格条件的审查。即对是否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题的审查。
  (2)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时依据的原则包括:   A对矿产资源开发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对于一个矿床应有总体布局设想和整体的开发规划,对于矿床中的共、伴生矿产,开发方案应体现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   B矿山建设规模应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原则。一定建设规模的矿山有相应的最佳服务年限,占用储量过少,企业无法还本获利,占用储量过多,又不利于矿业的开发。   C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信纸化经营的原则。矿山建设达到合理的规模,有利于对矿产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采,尤其是对大型矿床,只有规模生产,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矿产资源。
  4.采矿权出让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进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检制度,采矿权变更、延续和注销制度等内容。   (1)年检制度。年检是进行采矿权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在采矿许可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有效期内(大型的最长为30年,中型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最低不少于1年,使用年限是根据储量大小,生产规模核定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靠年检制度依法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有无超越行使、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并随时予以纠正处理。年检不符合要求或采矿权人不接受处年检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进行行政处罚(如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证)。
  (2)采矿权变更。采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按开采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如发生下列情况,需到采矿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即: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依法转让采矿权。   (3)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可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的次数不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自逾期之日起其采矿许可证便自行作废,如再行开采,视为无证开采。
  (4)采矿权注销。开采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进行注销审查,并办理注销手续,矿山关闭而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仍应按规定逐年缴纳有关税、费。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证,吊销后两年内,不得在任务地方申请采矿权。
开采监督。开采监督内容包括开采范围、资源利用、矿山储量监督、矿山环境、依法缴费、违法开采等。   (四)其他相关制度   1.矿业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水土保护法》规定: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库、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地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懒得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2.国家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国家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第三章  县(市)、乡(镇)人民政                         府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   一、主要职责    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矿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职责:
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二)维护正常秩序   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国务院关于全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
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三)监督管理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的合法权益。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3.基层人民政府对非法煤矿的监督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矿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矿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
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基本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当前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1.矿产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带来丰厚的收益。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依靠矿产资源开发完成了资源的原始积累。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扩大地方经济总量,增加当地财政收入,改善当地财政收入,改善当地群众生活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矿产资源开发需要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可带动交通运输、材料代应、产品加工、机械制造等产业发展,还可以带动服务业的发展。以矿产资源开发为支柱产业的矿业城市(镇)的兴起与发展,带动着当地的人流、商流、物流的发展,活跃了地方经济。   增加就要机会。矿产资源开发仍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大量劳动力,可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
  2.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   开发矿产资源,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包括地面塌陷、水体污染、改变土地用途和对土地的破坏等。   水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采矿生产的废水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地接排入江河湖海,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地下水位下降。如山西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万多亩水田变成旱地,井泉减少达3000余处。
矿区地面塌陷。村庄构筑物建筑物受损,造成对土地地的破坏。据统计,全国因采矿累计破坏土地约4万平方公里,其中多数为农用地。由于采矿破坏的土地长期得不到复垦,加剧了矿山用地的紧张状况和社区的稳定。   尾矿库安全隐患。尾矿、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还会造成水土环境的严重污染,尾矿库溃坝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灾害事件。
  3.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   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方面要求开发利用区域资源,实现区域资源功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求保护资源,使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其承载力范围之内,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从我国的矿情和开发现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我们必须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矿山环境与生态保护。
  (二)严格遵守采矿权的审批规定   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国土地资源部、省、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有发证权。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余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布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3.钨、锡、锑、稀土矿订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布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给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发采矿许可证。   4.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5.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6.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7.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其余的,按各省(区、市)地方性法规定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中,注意以下问题:一些地方可能不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权批准勘查、采矿,造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同时带来了社会的不稳定。按照矿产资
源法规定,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落实用好矿产资源税费和有关收益分配政策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收入按中央和地方实行2:8分成,即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留给地方的资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改善矿区所在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四)为本地区矿业开发提供服务,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权益   采矿权人的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2.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3.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依法转让采矿权。   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维护好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和生产单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主动了解和掌握资源情况,从提供市场信息、协调部门关系等
各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勘查、开采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防止出现“乱收费”、“乱设卡”、“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人为设置区域性矿业设资壁垒,切实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五)督促采矿权人履行义务,切实维护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采权人的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承担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   (6)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2.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是:   是否有证进行建设或开采矿产资源;   是否越界采矿;   是否按批准的方式和顺序开采;   在采矿过程中是否达到设计的回采率和贫化率;   是否按设计选冶矿产品并达到规定的回收率;
  是否按规定利用或报销储量;   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资料井上井下对照科;   是否按规定保护暂不能利用的资源和尾矿;   是否用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是否按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评价报告实施了环境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   是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如实提高了年度报告;   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是否按规定销售矿产品;   是否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变更和注销手续;   是否按规定关闭、停办矿山企业。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或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3.矿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矿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监督的地域范围和监督的业务范围。   (1)监督的地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理的领海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国有矿山、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他们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都要受到各级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矿产督察员的监督检查。
  (2)监督的业务范围: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矿山从基本建设开始,一直到矿山关闭的全过程中,都要加强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探采矿产资必须依法登记,拧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同时履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相关责任。   4.矿产监督管理阶段及工作内容   矿产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的形成、发展和消失过程,矿产监督工作可分为初期监督工作阶段、中期监督工作阶段和后期监督工作阶段。各个阶段的监督工作有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在同一内容下,对于不同经济所有制的矿山企业,其监督工作形式亦有所不同。
  (1)初期矿产监督工作,是随着矿山企业的孕育和形成而出现的。在矿山地质报告和储量报告提交的基础上,拟建矿山企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是矿山企业的孕育阶段,而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则是矿山企业的形成阶段。初期矿产监督是对一个矿山企业矿产监督工作的开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参与对拟建矿山的地质报告和储量报告的审查;二是参与对拟建矿山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设计的审查。   (2)中期矿产监督工作,是整个矿产监督工作的中心阶段,是矿产监督工作的主体,也是经常性的、工作量最大的监督工作阶段。该阶段矿产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为:①监督矿山企业是否达到设计的“三率”指标和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指标;②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制定、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制度,以及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制度;③制止破坏、浪费矿产的行为;④适应新的技术条件和使用的经济形势的需要,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⑤帮被监督矿山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3)后期与终结期矿产监督工作。矿山企业在完成其登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后即进入终结阶段。后期与结终期矿产监督工作阶段的主要内容为:①对即将关闭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全部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特别是对地质储量消耗情况的核实),并对该企业的《闭坑地质报告》进行审批;②对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计划与矿地复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在矿山关闭后的规定时限内对两计划的完成实行监督管理。
  5.矿产监督管理的程序   在实践中,我国矿产监督管理程序包括检查、处置、报告、处理等步骤。   (1)检查。矿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检查应当全面进行。检查前须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个别检查项目需要停产的,应当告知停产期限和区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佩带公务标志。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检查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人员应当对被检查物承担保密度义务。检查必须公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检查单位人员到场。对被检查物需要采样分析测试的,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共同
采样并编号登记,送国家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理化检测单位检测。检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分清是非。有些项目要求单位自查的,应当提出具体要求,按时验收。   (2)处置。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经过检查,发现损害矿产资源的行为,矿管人员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通知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暂停开采,暂停供应爆炸物品,暂停销售矿产品等,临时处置是对被检查人的暂时约束。矿产资源监督机构在决定或实施处置措施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处置不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行政诉讼事务之中。
  (3)报告。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及处置情况提出报告,送交有关机关。例如,矿产监督员或矿管人员应当将所检查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向矿管机构报告,各级人民政府矿管机构应当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在报告中,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处理。有关机关根据监督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进行处理,应当行政处罚的,由有关机关决定行政处罚;应负刑事责任的,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应负民事责任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或由有权机构裁决。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及责任追究   (1)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上述监督管理内容的,县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对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氯企业的处罚由国土资源部决定;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决定。各种处罚可单独处罚,也可合并处罚。被处罚人对行政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2)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及责任追究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让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但违法发证机关要按规定视情况对相对人给予赔偿。
  三、矿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等。   1.年报制度,即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简称为“年报制度”,是要求矿山企业每年定期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统计年报要求矿山企业填报的内容有:矿种、矿山企业名
称、主管机关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尚可服务年限、职工人数、地质测量机构人数、年度矿石量、产品方案、企业年利润、企业现价总产值、矿床开采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年度开采矿段位置、矿体赋存及开采技术条件、选择矿方法及选矿流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设计利用储量、年末保有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原矿品位、入选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年产精矿量、年现价产值等内容。年报表中的统计数字要求合理、准确,达到三个基本平衡:①储量平衡,即年初保有储量-当年采出储量-当年损失储量+当年增减压储量=年末保有量;②精矿量平衡,即年开采矿石量、出矿品位、选矿回收率、精矿品位及年精矿产量之间关系要基本平衡,亦即年精矿
产量×年精矿品位=年开采矿石量×年开采矿石品位×选矿回收率;③损失量平衡,即年损失量=年设计损失量+年开采损失量,每年开采失量=年开采正常损失量+年开采非正常损失量。   2.“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并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三率”指标是一种要符合每个矿山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由于矿山开发对象以及条件各民
,我们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3.年检制度,即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工作制度,简称为“年检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度检
查制度。年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采矿、选矿作业;开采回采率:采矿回采率(油、气田采气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及定期考核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填报情况;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报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议及地质测量工作规程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依法缴纳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税、费的情
况;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年检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要填报《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登记表》,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资料包括:《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登记表》、《采矿许可证》及登记表、本年度矿石生产量(持销售发票)、年度生产情况、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本年度缴纳税费情况(持税费收据)等。对受检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主,应通知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矿管机关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注册。对发现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矿管机构要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矿管
机构,并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二)督察员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切实节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矿山环境,依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部颁布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1.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范围。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级。国家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受聘任或委托还可以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巡回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所属市(地)管
辖区内除国有大型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主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察的对象是矿山企业采矿的全过程,即从检查有无《采矿许可证》到开采设计、施工建设、生产活动、储量增减、闭坑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复垦情况。   2.矿产督察员的职权:①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含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矿山企业和地下水开采单位)、其他采矿单位、个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的情况;②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制止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③有权参加矿山企业有关资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会议,进
入采矿、选(洗)矿工作现场及其它与采、选矿有关的生产活动场所,调阅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和技术报告;④有权调查、纠正和制止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领导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革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国;⑤有权参与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储量转出和即将关闭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的审批;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⑦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⑧建议有关部门表扬和奖励保护矿产资源
成绩显著的和个人,通报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重大案件;⑨派出单位授予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其它监督工作;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季度向聘任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末向聘任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合年情况。遇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督察工作程序:①深入现场听汇报、查阅资料,到采矿、选矿现场,按设计要求检查开采方法、选矿工艺、采矿施工、“三率”指标以及矿产储量管理情况;②若发现问题,书面通知矿业权人限期改正,追踪监督检查改正情况;③逾期不改正,造成资源严重破坏、
损失的,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行政、经济、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意见,报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四、矿产资源及其它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矿山设计的监督管理。矿山设计是在可靠的地质勘探基础上进行的,它是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第一步。为了保证矿山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合理、贯彻“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在矿山设计阶段就要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从设计依据、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监督。达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二)矿山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一是生产勘探的监督管理;二是采选工艺、方法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三是地质储量的管理;四是矿山“三率”指标的监督管理;五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矿山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章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       查处规定   一、无证采矿行为    包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延续登记登记手续而继续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无证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无证开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越界采矿行为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越界开采行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破坏性采矿行为。   破坏性采矿行为是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具体包括:有证矿山大矿小开、严重肢解大型完整矿床;应露采的改用坑采,使资源回收率大幅度下降;应多层综合开采的只进行单层开采,为其他层矿产的开采留下严重安全隐患;对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
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不采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及安全措施进行开采,导致矿产利用率极低或者造成严重安全、污染问题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包括:不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划者采矿权价款;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法律责任: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0.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纳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七、不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矿产品品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计征资源补偿费的资料。 法律责任: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非法转让采矿权。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法律责任: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处理。   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章  名词解释   1.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按用途、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可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消气矿产等四大类。   2.矿产资源财产权益:是指国家对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战友有、使用、处分和受益的权利。   3.矿产资源开发:是指采矿权人的采矿、选矿等经济活动。   4.采矿权: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5.矿业权一级市场: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投标人出让矿业权即构成矿业权一级市场。   6.矿业权二级市场: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矿业权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转移构成矿业权二级市场。   7.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价和估算的行为。矿业权评佰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
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8.矿体:蕴藏地下的天然矿石的聚集体称为矿体。   9.矿床:矿体的总称。地壳中由于成矿作用形成的,且在质和量上符合当前经济和技术水平条件,能够开采和利用的矿体,称为矿床。对某一矿区而言,它可由一个或若干个矿体所组成。   10.成矿作用:是指导致地壳中有用矿物(元素或化合物)富集形成矿床的地质作用。包括内生成矿作用和外生成矿作用。
  11.共生矿产:在由同一成矿作用形成的矿床里,矿石中主要的有用矿物和其共生组合的其它有用矿物,称为共生矿产。   12.伴生矿产:在同一矿床里,与矿体中主要的矿石矿物不是由同一成矿作用生成的其它有用矿物,称伴生矿产。   13.矿产储量:指蕴藏于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数量。地质储量:指在一事实上范围内和计算深度内,根据已完成的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工作及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所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14.远景储量:在矿产储量的能利用储量中,由于被查明程度不够,有待于进一步勘探后列入工业储量,才能被开发利用的部分含量,称为远景储量。
  15.开采回采率:指采出(运至地面)矿石量与工业储量的百分比。   16.核定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山生产一定阶段内,由矿山(井)生产设计提出的,经矿山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开采回采率指标。   17.实际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山地质测量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得出来开采回采率指标。   18.采矿贫化率:开采过程中,采出矿石的品位比原矿石的品位降低的百分比。
  19.选矿回收率:回采出的矿石在精选过程中,回收的精矿中含有用矿物的重量与回采出的入选原矿石中含有用矿物重的百分比。   20.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状态的产品。   21.三下资源:是指水体下的矿产资源、建筑物下的矿产及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   22.风化作用:是在大气条件下,岩石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成分发生变化的作用。
  23.安全矿柱:又称保安矿柱,是指在采矿过程中,为了维护矿井、坑道和地面建筑物的安全,而必须留下的一部分永久或暂时不采的矿体。   24.煤成气:腐殖型有机物在成煤过程中形成的天然气。   25.高岭土:一种以高岭石为主要成分的粘土,因发现于江西景德镇附近的高岭村而得名,具有塑性和粘结性、高耐火度、良好的绝缘性和化学稳定性,是湿热气候条件下,由富含铝硅酸盐矿物(主要是长石)的岩石风化而成,是陶瓷工业的重要原料,也作为塑料、橡胶、造纸等工业的填料和建筑涂料。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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