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征用(收回)土地方案
公告
[2009(年)]第3号
2009年7月15日,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话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 豫政土2009(年)609 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 46.5478 公顷。现将经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收回)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济源市2009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收回)土地位置:轵城镇东轵城村
三、被征地(收回)村(居委会、组)及面积
1、 轵城 乡(镇、办事处) 东轵城 村(居委会、组) 2.5463 公顷 其中耕地 2.3280 公顷
2、 乡(镇、办事处) 村(居委会、组)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3、 乡(镇、办事处) 村(居委会、组)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偿费标准 |
|
|
耕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地 |
|
|
|
|
|
园地 |
|
|
|
|
|
牧草地 |
|
|
|
|
|
水域 |
|
|
|
|
|
交通用地 |
|
|
|
|
|
村庄工矿用地 |
|
|
|
|
|
未利用土地 |
|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用(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五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 8月13日之前不办理征地(收回)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济源市人民政府
2009年8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