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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2009-12-15 8:19:35  阅读数:  网友评论: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了《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共分三级类目。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综合信息、科技管理八类。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三级类别

信息内容

公开类别

生成日期

信息索取号

发布机构

1.信息内容

关键词简要描述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内容。

2.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索取号

索取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发布机构代码、信息分类编码、信息产生年份、流水号四部分组成。其中,产生年份由四位数字表示,流水号由五位数字表示。

若分类不足三级类的,为保证编码规则统一,自动在不足类别加01。

4.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获取方式

国土资源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济源国土资源局网站(www.jygtzy.cn)、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的各公共查阅窗口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具体包括:土地登记结果、成果地质资料、地面沉降、地下水监测。

2.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

处。

3.提出申请

填写《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jygtzy.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具体地址为:济源市沁园中路66号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收。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申请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济源市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表

                                     济源市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样本)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济源市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六)承办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七)重大决策项目;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十一)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二)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三)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㈠  国家秘密;

㈡  商业秘密;

㈢  个人隐私;

㈣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㈤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市局有关科室、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并由信息中心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材料,由档案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和局政策法规科是全局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信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㈠  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㈡  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㈢  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㈣  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㈤  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负  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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