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济源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持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镇(街道)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 镇(街道)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积极配合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镇(街道)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镇(街道)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三)实施警示约谈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警示约谈镇(街道)的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镇(街道)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范围。
第六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经贸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