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征用(收回)土地方案
公告
[2010(年)]第1号
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话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 豫政土2010(年)31 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 27.0273公顷。现将经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收回)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济源市2009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收回)土地位置:1、沁园办事处邱礼庄居委会
2、轵城镇王礼庄村
3、承留镇大裕新村
4、天坛办事处甘河居委会
三、被征地(收回)村(居委会、组)及面积
1、 沁园 乡(镇、办事处) 邱礼庄 村(居委会、组)12.0202公顷 其中耕地 9.8532公顷
2、 轵城 镇(镇、办事处) 王礼庄 村(居委会、组)0.1312 公顷 其中耕地 0.1312 公顷
3、 承留 镇(镇、办事处) 大峪新 村(居委会、组)2.3684 公顷 其中耕地 2.2641 公顷
4、 天坛办事处(镇、办事处) 甘河居委会(居委会、组)7.6009公顷 其中耕地 7.324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偿费标准 |
|
|
耕地 |
|
9.85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水域 |
|
|
|
|
|
甘河居委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村庄工矿用地 |
|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用(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五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 3月13日之前不办理征地(收回)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济源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