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征用(收回)土地方案
公告
[2010(年)]第24号
2011年11月7日,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话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 豫政土2011(年)1058 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11.2593公顷。现将经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收回)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济源市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用(收回)土地位置:1、总部经济
2、中昊创业园
三、被征地(收回)村(居委会、组)及面积:
1、 轵城(镇、办事处) 东轵城 村(居委会、组)11.1574 公顷 其中耕地 10.7369 公顷
2、 轵城(镇、办事处) 张岭新 村(居委会、组) 2.2240 公顷 其中耕地 1.8578 公顷
3、 (镇、办事处) 村(居委会、组)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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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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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水浇地 ) |
10.7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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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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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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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轵城村其他农用地 |
0.4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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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岭新村其他农用地 |
0.0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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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岭新村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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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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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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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工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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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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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用(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五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 月 日之前不办理征地(收回)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济源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