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调查:陶六合、吴小仓(伙同翟小圈)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开采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符合《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罚如下,现予以公告送达。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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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文书 编 号 |
当事人 | 地 址 | 非法开采 铝矾土量 |
处 罚 事 项 |
| 1 | 济国土听 [2011]11号 济国土告 [2011]11号 |
陶六合 | 下冶镇 陶山村 |
540吨 | 拟处罚:1、责令停止一切违法行为。2、没收其违法所得648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三十罚款19440元,合计84240元整。 |
| 2 | 济国土听 [2011]15号 济国土告 [2011]15号 |
吴小仓 翟小圈 |
下冶镇 下冶村 |
2886吨 | 拟处罚1、责令停止一切违法行为;2、没收其非法开采现场存放的矿产品(数量以下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为准);3、没收其违法所得34632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罚款173160元,合计519480元整。 |
| 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事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自此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