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范围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市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一)负责全市土地测绘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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